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送工作的通知》,規范best365英國體育在線(以下簡稱“中心”)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科發傳播字〔2015〕7號),結合中心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信息,是指中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中心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我中心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切實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于科技創新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四條 中心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類型。
第五條 主動公開信息包括:
(一)中心信息公開規章制度、組織機構、年度報告等工作信息;
(二)中心機構設置、規章制度、發展規劃、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國際合作、科學普及、年度統計與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 不予公開信息包括: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本條第(二)項所稱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如經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相關部門、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可以予以公開。
本條第(三)項所稱信息在處理完畢后,如不屬于本條第(一)(二)(四)項范圍,將被列為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信息范圍。
第七條 主動公開信息、不予公開信息之外的信息,為依申請公開信息。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中心辦公室為中心信息公開的工作機構,負責中心信息公開的日常協調和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包括:
(一)擬訂中心信息公開的相關規章制度并推進落實;
(二)擬訂中心信息公開的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編制并及時更新中心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四)組織協調中心各部門對相關信息的審查、報送與公開;
(五)督促、檢查中心信息公開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推動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運行;
(六)接受并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七)完成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業務范圍內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信息公開和更新維護工作。各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所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十條 保密辦公室負責總體指導各部門對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督促檢查各部門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責任落實情況。
各部門在公開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各部門對業務范圍內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因涉及國家秘密不能公開時,應當報保密辦公室確定。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 各部門主動公開的信息,由各部門對擬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核實后,根據信息內容和受眾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中心網站或子站及相關網站;
(二)中心官方微信等新媒體平臺;
(三)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四)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
(五)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設施;
(六)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本條第(一)項為中心信息公開的主要平臺,各部門要在中心網站或子站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共同維護好“信息公開”頻道。
第十二條 中心應主動公開的信息,相關部門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關責任部門應當在中心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相關責任部門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有關信息。
相關部門公開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應提前商辦公室統一處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或做出變更的,應報辦公室備案。法律、法規對該類信息公開與變更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辦公室應當編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類、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聯系方式,投訴途徑等內容。
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類別、名稱、內容概述等內容。
第十四條 除主動公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中心申請獲取有關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工作機構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
信息公開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條 辦公室對信息公開申請,應當依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所申請信息屬于應公開且已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所申請信息屬于應公開信息,但相關部門尚未公開的,轉請該部門向申請人提供相應信息,并督促該部門及時公開有關信息;
(三)所申請信息不屬于中心業務范圍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六)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請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不予提供。決定不予提供信息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對于信息公開申請,辦公室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將申請轉有關部門,該部門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由辦公室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答復。如有關部門需延長答復期限,該部門應當作出說明并經辦公室同意,由辦公室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中心有關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內未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是,有關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商辦公室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一條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見。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中心提供的相關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中心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辦公室對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不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它處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盡量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中心處理信息公開申請所需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原則上在辦公室日常辦公經費中安排;因數額較大無法安排而確需收費的,執行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標準和程序,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申請公開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減免其相關費用。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中心辦公室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中心紀委負責對中心信息公開工作中涉及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心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中心紀委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細則及相關規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公開不應當公開信息等行為,對部門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